更新时间:2022.08.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违法案件具体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处罚的活动。适用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是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六)救济原则;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是: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适用的时
行政处罚适用范围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规范。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错误由上级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
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由作出错误行政处罚的上级领导部门进行责令改正。同时受错误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错误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责令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时地改正;并且依法对该机关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错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错误的情况有: 一、告知的时间次序颠倒,即先处罚后告知。 二、告知的内容不完整,包括告知的事项不明和告知的权利不充分。 三、告知的形式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