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7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该案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有间接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根据法律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看以下要件: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
1.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销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
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
劳动仲裁,全称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换句话来说,也就是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其适用范围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列举的各种具体劳动关系争议中。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
劳动争议一般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通常会让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仲裁一般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