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赠与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有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此时赠与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如下: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
终止合同的事由:(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合同的事由有: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定终止情形和约定终止情形。约定的条件成立合同履行即终止。一般包括如下:约定事项清偿、合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可以终止,由实际情况来定。保险合同有两种终止方法:自然终止和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生效后承保风险消失、保险标的由于非保险事故完全灭失;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没按规定转让合同转让,导致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的。那就
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可以分为法定解除或者协议解除这两种解除方式。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通常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生效的,因此该类型的合同不可以随便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是如果已经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2、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和《保险法》另有规定外,可以随时解除保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
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一、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
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