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将不复存在,双方都不用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同有效期届满;保险人和投保人依法解除合同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原因。保险合同终止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合同有效期届满;保险人和投保人依法解除合同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原因。保险合同终止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有: 1.双方协商解除的; 2.租期届满的; 3.承租人不依约进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经催告仍逾期支付租金的; 5.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6.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7.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保险合同终止后,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将不复存在,双方都不必继续履约。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有: 1、一方解除保管合同; 2、债务已经履行或者相互抵销; 3、债权人免除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4、债务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 5、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的。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相当于赠与合同的终止。赠与合同终止的具体事由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租赁合同的解除事由大致分为双方解除、承租人解除、出租人解除三大类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具体如下: 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造成租赁物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
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 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等。
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其保险合同关系消灭;双方需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