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不下来不属于工伤,按非因工负伤办理。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是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是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后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救济的前
不服工伤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工伤认定中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停止认定,工伤认定中止原因消失后继续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职工就不能申请工伤赔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情形有: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可以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办理点申报。先去那里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正本和副本,再根据要求填写完相关内容,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后,最后交给工作人员即可。
认定工伤不成功可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首次工伤鉴定由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原工伤认定决定文书收回并存档。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保持原文号不变,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因治
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的,可以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或者职工可以凭身份证到原先认定工伤的劳动局重新领取一份。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