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犯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行为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或者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属于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
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追逐竞驶时的“情节恶劣”予以规定,司法实践,法院认定不一。但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区别: (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以强奸罪论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
1.一般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强奸罪的从重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4、二人以上轮奸;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1)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2)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
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1)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2)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
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有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轻微者的处罚判决需要具体量刑看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情节轻微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殊主体;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3、自首。
强奸罪或轮奸罪的处罚规定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轮奸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轮奸、奸淫情节严重的、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此时刑期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