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6
出资瑕疵股东应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
出资瑕疵的股东一般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名义股东需要参与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对自己的名字记载于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是明知的,那么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名义股东是被冒名登记的,则名义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承担股东责任,无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一是出资时间上的瑕疵,即期限届满仍未能缴纳全部出资额;另一类是出资财产上的瑕疵,例如以不动产、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权利存有瑕疵,或是未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等。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
瑕疵出资人应当承担补足出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瑕疵出资人承担补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如实出资,只有这样才能享有股东应当具有的所有权利。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有: 1、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瑕疵股东追偿。
股东在瑕疵出资时的清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其他对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包括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范围。
瑕疵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不会因此而免除其出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股权转让时如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股东身份丧失而免除,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需要。一般来说,名义股东需要参与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对自己的名字记载于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是明知的,那么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名义股东是被冒名登记的,则名义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承担股东责任,无需承担出资瑕
法律对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受到欺诈或者是胁迫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转让人出资有瑕疵,应当补足出资。
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由谁承担的确认方式:按照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即因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瑕疵的,则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为转让后发生瑕疵的,则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有: 1.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2.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先行偿还公司债务,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负有补充赔偿责任。 3.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相关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