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的内容《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五
行政强制执行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包括: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划拨存款、汇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所指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财产包括: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包括申请费。如果没有执行金额的,需交纳50元至500元的申请费;如果执行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需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5%交纳等。
以下这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 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措施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