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就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刑法也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
对此,很多人不理解,尤其对被判处死刑的情况,认为罪犯一旦被判处死刑,其生命都不存在了,再剥夺其政治权利没有意义。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权利不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 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
未被判处死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可以减刑。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死缓、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一般不能减刑,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死缓也不在上述可以减刑的刑罚之中。
第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以申请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一定会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一、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三、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
一、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三、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如果被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如果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则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