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6
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是复议期限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则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执行。
行政处罚的申请执行期限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而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的,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有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是六十日;但是情况负责,复议机关不能在该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则可以申请其负责人批准,最多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如果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执行行政处罚;如果行政机关无执行权,则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执行。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6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殊情况下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期限是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一审适用的期限能延长六个月。一般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是六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予以延长;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是四十五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进行审理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情况复杂,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且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行政复议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