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公司破产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法定的股东也可以申请重整,但是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方案,否则依然会被宣告破产。未完结的诉讼会由清算组接管。
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调整内容如下: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属于同一概念的不同表属形式,两者均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已经达到破产的标准但是又有继续维持的价值的,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人民法院和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公司
公司债务重组不是破产。公司债务重组的期限是六个月,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若未按时提出的,应当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重整包括的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以及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公司破产重整并非优于破产清算,有以下区别: 1、申请条件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但破产重整的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股东; 2、管理人职责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但破产重整的管理人主要对重整活
企业破产重整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
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1、出现重整事由; 2、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审查;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公告; 6、编制债权表并提交核查; 7、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债务人可以在监督下经营事物; 9、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要求偿还债务。 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注意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破产企业财产由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清算组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 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