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批捕后在公安局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即如果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不批捕后,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有权撤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公安机关只能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继续侦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1、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 2、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是需要检察院批准的,如果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批捕申请中证据不足,达不到批捕条件的话,就会被检察院退回,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证据充足之后检察院就会批准申请逮捕嫌疑人。
视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对于退回公安局的案件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退回案卷。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而不是补充侦查,因为已经批捕了。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人犯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
案件被退回公安局的,应当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批捕后可以在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公安局只享有逮捕执行权,不享有逮捕批准权,逮捕批准权和决定权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