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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后是否一定要交通事故和赔偿

更新时间: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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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户籍改革交通事故赔偿(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在2021年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该意见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农业户口取消,今后每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公安部统计,目前已有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和云南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户籍制的改革除了对农村居民的生活、工作、保险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外,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赔偿也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尤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争议最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上述规定对同样的伤残等级或者死亡的受害人,由于户籍性质的不同,而导致的赔偿标准有天壤之别,也就是所谓的“同命不同价”。法学界对伤残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依据一直争论不休,对此不少法院对农业户籍受害人的赔偿依据作了一些宽松性规定,即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可参加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参照户籍性质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的,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满一年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尽管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居民的受害人得到城镇居民的标准的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当事人举证困难。农村居民的受害人如果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一般应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3、用人单位开具的受害人工资证明; 4、在城镇的居住、生活的情况,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但现实中,不少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作上具有时间的不固定性、工种的多元性以及地点的不确定性,如水电工、清洁工、保姆、建筑工等,而且多数受雇于私人老板,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材料,而法院在审查时证据时,往往在求严格,一旦这些证据不被采纳,很难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二、当事人易提供虚假、伪造证据。有的受害人为了达到按城镇标准赔偿的目的,往往向法庭提供一些虚假、伪造的证据,这些证据一旦被采信,将给保险公司及赔偿义务人带来损失。 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事故处理部门及保险公司案件调解率下降,浪费大量人力、财力等资源。不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户籍的二元制的存在,导致当事人对赔偿标准争议太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使本来在公安机关就可以协调处理的纠纷,而不得不进入诉讼程序。 四、案件上诉率高。保险公司一般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尤其是涉及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一旦法院判决农村户籍的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上述项目,保险公司往往会提起上诉,使得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具有较高的上诉率。 随作我国户籍一元制改革的深入,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侵权案件中涉及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达到了统一,提高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案件的调解率,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理赔功能。同时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将大大减少,减少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了法官的审判效力。因此,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统一具有里程牌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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