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关于办理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关于办理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首是指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经审问,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将案件提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因伤病、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
自首是指罪犯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投案,老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从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立功,则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提供重要线索从而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自首和立功的区别主要有:1.成立要件不同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1、必须自动投案; 2、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成立自首,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
认定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理如下: 1、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的处理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没有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然被掌握,但犯罪分子没有被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应当自动向办案机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 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 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
职务犯罪认定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理: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来减少基准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自首是指罪犯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投案,老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从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立功,则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提供重要线索从而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自首和立功的关联是:1.自首和立功都是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