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
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以下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女性处在哺乳期的待遇:首先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性职工处在哺乳期内就降低她的工资、或者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次如果合同时间到了,要顺延到哺乳期结束。最后如果被辞退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以及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哺乳室等设施。
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哺乳期指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指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一、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
劳动保护有下列措施:1.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2.设置劳动保护国家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作业规程的情况。3.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为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我国关于哺乳期员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哺乳期员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其中第26条规定了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有: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的待遇如下: 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长至哺乳期满才能终止合同;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对于哺乳1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
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下列特殊保护: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 3.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禁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