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包括: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首先,禁止要求女职工从事危重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其次,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做出特殊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以及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设施。
孕期女职工可获得下列特殊的劳动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
女职工哺乳期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其他。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有: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三、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辞退,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受以下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其他。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其他。
女职工享有下列哺乳期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其他。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哺乳期的女职工能够获得下列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2、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包括: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