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2
残疾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没有在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之间进行区别对待的条款。 但是,如果在个人在婚姻方面有问题要解决,残疾人可以持残疾证到当地的残联维权中心要求法律救助,维权中心会联系司法部门的法律救助站给予帮助。
事实婚姻中双方可以继承对方财产。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除此之外,其他
事实婚姻中双方可以继承对方财产。 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除此之外,其
事实婚姻中的妻子一般不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除非丈夫在死亡前立遗嘱将妻子作为继承人或者事实婚姻是在1994年之前形成的。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只属于同居关系,其妻子不能作为具有继承权的配偶。
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双方签订婚姻承诺书,所以婚姻承诺书的本身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有效的,而且夫妻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是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 如约定不能出轨、婚外情之类的,如果违反应按约定承担后果,但如果在其中有不得离婚等约定的话,因其违反
认定受胁迫的婚姻的方法: 1、必须有胁迫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胁迫恐惧受害者.并基于恐惧而被迫同意结婚; 2、必须有胁迫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以损害被胁迫人及其近亲屑的生命、健康、声誉和财产为威胁的非法行为。胁迫的实施者可以是婚
无论同居几年,同居关系都不能算事实婚姻。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要确立夫妻关系的,必须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双方的同居关系只能按照男女双方同居处理,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办理,双方有补办结婚证的
事实婚姻要想构成事实婚姻的这个要件就包括: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3、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
确认婚姻无效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有: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 1、产生前提不同。无效婚姻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产生,而事实婚姻因双方符合前述条件而未登记结婚产生; 2、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事实婚姻效力等同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3、其他不同
受胁迫婚姻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为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未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方能成立婚姻关系,未经婚姻登记不成立婚姻关系,其关系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结婚程序是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方式。我国民
事实婚姻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