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房屋没了的情况下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根据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由此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
如果农民因搬迁到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拆除原有房屋,则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房屋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也不一致。在农村,房屋拆除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因建新房而拆除旧房。二是因
户口迁出是否还有补偿款,这个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区分,下面我们介绍几种情况。 1、户口迁出,也能拿到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现在农村有很多这样的现象:那就是自己在农村修建有大面积的房屋,但老人去世后也没有人居住了,自己的户口也迁出去了。这时
农村的宅基地没有产权证,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仅仅是一种居住的使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是由乡政府颁发,乡政府的产权只能够进行居住,并不能够将房屋买卖。
在林权证到期日之前还是属于原来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和林权现在是和户口暂时相分离的,土地承包和林权证上均注明有时限,在到期日之前均属于证书注明所有者所有,林权转让不受此限制。
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
宅基地的配置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搬迁后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的,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就被收回了,在新的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则可以依照地方要求重新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指村民将原来的住房出卖或出租
还要搬迁的宅基地不能买卖。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是农村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不可以进行买卖处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意见》明确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目前很多地方都取消了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只要你依旧还是这个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农村范围内,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首先,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其次,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