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2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卖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非法卖血行为造成对方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1、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主观方面为故意等条件的会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构成该罪的主体。如果单位犯该罪的,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和自然人都要判处刑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1、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4、客观方面即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但同时本罪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法院对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法》中的如下规定对其处以刑事处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