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8
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有限公司转让是无效的。为逃避债务进行转让的行为是属于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债权转让合同应归于无效。关联公司在明知资产出让方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然低价受让其资产,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
担保物权会随主债权转移,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间借贷债权一般是可以转让的,除非存在下列情况的则不能转让: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对于可以转让的债权,债权人在转让时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将对债务人不生效。
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所具有的区别: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转让人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进行债权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而对于无效合同当中的债权,很明显是不符合该规定的。因此,无效合同当中的合同债权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公告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也就是90天。 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 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股权转让公司原则上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但公司资不抵债的,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都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义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 义务的转移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不得转移合同义务。
债权债务多次转让,需要通知债权人并获得其同意。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债务转让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则需要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公告送达的期限。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种,比较普遍的是登报处理,一般是以登报之日
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公告送达的期限。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种,比较普遍的是登报处理,一般是以登报之日
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的法条是“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