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若不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其很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牺牲品。因此,有必要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有: 1、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2、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3、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形式; 4、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 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或者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由劳动仲裁委审查; 2、如果异议成立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3、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 4、之后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有: 1、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2、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3、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形式; 4、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应当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为15日。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如果需要移送管辖,应当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案件已经受理; 第二,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权管辖,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行立案受理本案件; 第三,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如果受移送法院认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