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8
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为:首先需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需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费用;再是其他的社保费用和欠税;最后清偿普通的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以下财产能取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尚未收到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
公司破产清算一般需要一年,具体时间由实际情况决定。法院依法宣告公司破产后,管理人应当清偿公司债务,分配破产财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的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清算的程序有: 1、企业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3、确定破产管理人; 4、发布破产公告; 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6、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 7、经债权人会议协商
清算组在处理清算事务时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此,立法多规定其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取得报酬的依据,一般应结合清算案件的繁简、清算财产的规模、财产的分配情况、清算组耗费的时间、精力及努力程度、同业标准等因素综合判定。
破产清算不可以中止,但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若进入重整、和解程序,公司可进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会被宣布破产,开始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但若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人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5%~6% 10万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
公司不分规模大小,破产程序是一样的,因此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清算一般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对清算组的备案; 3、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5、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制作清算分配方案;清算工作完成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