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1
1、达成显名的合意,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达成显名的合意,此时的法律评价为双方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依据法理,代持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范畴,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涉及第三人,且代持协议仅仅能证明股权的实际出资情况
股东转让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股东转让标的;股东转让数量;股东转让价款;股东转让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公司买房股东会决议书应当载明会议基本情况;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主持情况以及会议决议情况等。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一般情况下,公司和股东的合作协议书有效,但是如果所述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那么就会被归为合同无效的情况。股东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不用股东会表决通过。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要经半数股东同意,股东要通过书面来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性质;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具体决议内容。最后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实际享有出资权益,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均未记载其为公司股东,或者记载的持股数额少于其实际持股数额的投资者。 显名股东,是指未实际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必须经代表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要求解散公司,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的情形
隐名股东有下列权利: 一、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二、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三、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
隐名股东不可以代表公司诉讼。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能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解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只要隐名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