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我国的保证合同一般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对合同的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而保证合同可以由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来单独订立,或者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的原因是因为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
格式保证合同有效,但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格式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
订立担保合同时需要审理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一般担保合同也无效,所以需要对主合同的主体、内容等进行审理,看是否有效。
判断格式保证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合同主体是否有资格签订合同; 2、格式条款是否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
依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前段所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之时间,为被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条款内容达成协议之时,与保险单之作成与否无关。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作出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只有采取了书面形式,才可能生效,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就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使用书面的形式。但是,依据中国相关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