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
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方不租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违约责任。承租方可以要求出租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合同,承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租赁合同未到期,一方如果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可以通过送达解除通知的方式解除。租赁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有下列情况的租房合同没到期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 2、出现下列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租客违约房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房东解除合同后,可以请求租客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违约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租赁物未交付、交付迟延或租赁物与合同不符时,对于出租人,承租人有权: 1、拒收租赁物,除非出租人已提供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租赁物对其违约做出补救; 2、终止租赁合同,并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从租赁物上获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额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敦促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导致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
承租人在合同约定外解除租赁合同的方法是: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的;不定期租赁的;存在不可抗力的;租赁物存在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租赁物违法违规的;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