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7
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是: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担保人的抗辩权的类型: 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2、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借款人和贷款人互负债务;其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状况。
合同撤销的抗辩权不能行使。合同撤销权与抗辩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且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包括合同撤销权。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安抗辩权。而撤销权在债权中是指债务人作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如
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分别是: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
抗辩权如何行使: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 抗辩权行使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履行中有三种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要求履行合同。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拒
债权人能够依法行使以下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但上述抗辩权只适用于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且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中,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中。
对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民法典》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理论上认为,主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行使,即主债权人已经针对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此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方式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