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1
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区别:离婚的婚姻,虽然经过离婚程序后,婚姻关系即解除,但离婚前,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并受法律保护的;而无效可撤销的婚姻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的,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婚姻不是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若是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是双方自愿的,一方对无性婚姻不满可以选择离婚。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干涉他人。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一方或者双方被胁迫
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其中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欺骗婚姻不是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而结婚或在结婚前未告知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其中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无效婚姻不能撤销,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主张婚姻无效。 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我国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未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一方患有
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未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一方患有
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即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主要是因胁迫而建立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双方或一方不能表达真实意思,缺乏主观自愿的婚姻要件,属于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主要是指因胁迫而建立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对方或者其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