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1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以下不同: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当事人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 2、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因胁迫结婚和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如实告知。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具体如下: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撤销婚姻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缺乏结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如胁迫结婚。无效婚姻始终无效,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
二者区别如下: 1、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仅由当事人行使。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
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我国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属于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的效果和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后的效果是一样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
口头胁迫结婚具有构成胁迫条件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只能够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未达到法定年龄以及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三种情形。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如果被撤销则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
判断婚姻是否受胁迫应当判断男女双方是否是完全自愿,结婚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有他人或者组织在进行干预。根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虚假婚姻不一定是无效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无效婚姻不能办理离婚证,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