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行政诉讼涉密证据的质证方式为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质证。质证只能在相关当事人中进行,其他人员是不能参与的。涉密的证据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
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两种: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行政诉讼被告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会不予采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被告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行政诉讼提交证据材料的方式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向法院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包括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应当向本院立案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
行政诉讼的证据的种类有八种。证据包括: (1)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八类证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类别来依法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法律规定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