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连带保证责任的除斥期间,即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
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规定不是三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首先,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应该是一个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期间,同时这个期间对债权人来说,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即如果保证期间很短,保证人的义务在期满后会自动消失,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在保证期
担保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如果是物的担保,例如抵押,则债权人应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满前主张。如果是人的担保即保证,在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这里还会涉及到一个如果约定的
法人不是无限连带责任。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也是由公司享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权利能力。注销时,法人资格终止。
担保连带责任期限是6个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保大保小没有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胎儿的生命不高于胎儿母亲的生命,医生对产妇有生命保障的义务,如果医生有条件挽救母亲的生命,却选择不挽救,放任母亲死亡,因为胎儿法益低于母亲法益,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无法主张义务冲突,当然即使发生这种情况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下面几点区别: 首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情况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保证人属于补充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由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