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代表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也需要进行登记。
无效收养行为的效力条件是:行为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有危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在现实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将其全部罗列出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拟制血亲指的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相对,是指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上却确定他们的地位与真正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相同。一般拟制血亲体现在养父母子女的关系上面,他们是由于养父母收养养子女产生的收养法律关系而形成的。根据《婚姻法》关于拟制血亲的规定,拟制血亲拥有和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是被收养人以及收养人成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为彼此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也需要进行登记。
收养成立后,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
拟制继承人的具体标准如下: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的条件有以下: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能作为被
经过公证的抚养权法律效力有效。一般而言,子女监护权的变更是否需要公证,应由离婚夫妇自行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变更可以先由离婚夫妇协商,如果协议未经协商,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如果子女监护权的变更协议经协商后达成,或者子女监护权的变更协议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