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不需要。在法律效力上讲,代持股份协议并未强制要求公证,但公证之后法律效力会更高。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
实际出资人未与明显股东签订《股权持有协议》,或者因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而存在合同无效风险的,他将无法根据“股权持有协议”向明显的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不用说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股息。明显股东未经授权转让股权的,因明显股东不是真正
股权代持协议,可以不需要公证。只要当事人是依法达成股权代持协议的,并且程序合法的,则该协议是有效的。 公证可以对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公证。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1、代持股协议意思表示虚假; 2、代持股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
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期没有明
依法签订的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包括: 1、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对合同双方产生拘束力等其他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有: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有必要,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由实际情况来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股权代持协议就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的,以名义出资人作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争议的,如果没
股权转让协议简单范本:首先应当写明双方之间的基本信息与关系,即明确股权持有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写明转让的范围、要求、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最后写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事项,再由三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