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9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三、主体
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不同。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处罚标准如下: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
拐骗妇女儿童的立案标准: 1、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2、只要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均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3、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1、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 3、在主观方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新原则的意思是: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甘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自甘风险,需要看看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参与者要明知所参与的活动存在风险,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
拐骗儿童罪构成要件是: (一)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在于: 1、对象要求不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合法权益,拐卖儿童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2、拐卖拐卖的方式不同:拐卖儿童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卖、绑架、购买、贩卖、接送或转移儿童。绑架儿童罪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