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3
民事案件一审终审的情形: 1、小额诉讼案件; 2、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案件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实行一审终审。法律明确规定,以下案件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 1、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民事案件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实行一审终审。法律明确规定,以下案件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 1、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
(1)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原判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
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只要发生可以扣除审限的事项,法院都可以扣除,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虽然说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一个案件最多可以发生三个可以扣除审限的事项,如鉴定、公告等。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