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期十年以下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一次减刑在一年以上的,第二次减刑与上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上次所减刑期。累犯减刑,实际入狱服刑时间不得少于一年零八个月。综上减刑规定
最多减刑到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可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本案中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满足法定条件的,获得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可少于有期徒刑半年
行为人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重大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即18个月。按照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原刑期的1/2。又根据法律规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所以,判决一年半,必须先执行满一年,最多可以减去剩下的半年刑期。但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是可以减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两年的有期徒刑减刑最多减一年。
减刑标准规定最多减二十五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缓刑执行期满后减刑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一般罪犯服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就可以减刑。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
刑法减刑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其中,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法律并未对每次减刑作出限度上的规定,按时对于总的减刑限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剩余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剩余刑期不能少于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