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如下: 1、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2、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
土地使用权为划拨能卖。采用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进行转让时应当取得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同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但应经批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出卖。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定的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
符合抵押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首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就可以进行抵押。然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抵押合同,并
土地使用权划拨具体指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行为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来入股的,可视为不合格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前述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
股东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视为不合格出资。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