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包括: 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2、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有限连带责任的说法,只有有限责任。比如股东对于公司,因为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无限连带责任,是指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比如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各个合伙人。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不因任何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可以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是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保证期也是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或者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一般担保和连带保证区别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除此之外,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担保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具体包括,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的,为一般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既可以由债务人担责,又可以由保证人担责的,是连带保证。
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期限就是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如果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规定期限。法律规定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则保证的期限按照约定期限来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