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期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
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如下: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来说,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应当轻一些,即法院不对被担保人强制执行担保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为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替别人担保时,区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办法: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必须先请求债务人担责,之后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就是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有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如下: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
一般保证定义及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有: 1、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履行的义务,即补充;连带责任担保中的担保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 2、在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适用于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其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了其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