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基于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的权利人的登记申请依法填写和制作的。以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为表现形式的,对特定不动产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以及其他法定事项予以记载的官方权威簿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簿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写明以下四项内容,分别为: 1、不动产权利主体的状况; 2、不动产限制的事项; 3、不动产的位置状况; 4、其他不动产的相关事项。不动产登记簿应该采用电子介质,如不具备电子介质条件
不动产登记簿内容有: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根据相关规定,
不动产抵押没有登记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成立即有效。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抵押不动产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以物权的产权归属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来说,以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都是从登记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只有从办理登记时起才发生物权的设立和变动。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是这样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更正不动产登记簿的方法如下:当事人需要携带身份证、不动产登记簿、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房屋登记关系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权登记的效力是法定的,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是在经过登记之后发生效力。没有进行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如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1、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 (1)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企业由债务人变成了破产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其法律人格仅在清算意义上继续存在。 (2)这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人格上有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证据。房屋权属证书的功能有主要有两个: 1、产权确认功能,指的是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保护的是房屋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在合同中,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由开发商统一办理的,当事人应督促其尽快办理; 2、公示功能,指将房屋权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基于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的权利人的登记申请依法填写和制作的。以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为表现形式的,对特定不动产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以及其他法定事项予以记载的官方权威簿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结婚不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登记就意味着没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只是恋爱或者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