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9
应这样用羁押的日期折抵刑期: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果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则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重刑案件的侦察期限为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以及加上可延期两个月,最长四个月。对于侦查羁押期限延期,分为一般案情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重大复杂案件羁押期限、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以及特殊侦查羁押期限,一般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重刑
刑事案件的羁押期限具体如下:1、刑事拘留不得超过37天;2、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是从逮捕之日起开始算。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而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侦查羁押适用的对象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已经被拘留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的期限,案件一般需要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完毕,如果案件情况太复杂,在期限内不能侦查完毕,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
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特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均应折抵刑期,具体方法是: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
刑事案件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但是如果案情复杂,两个月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侦查完毕的。那么经过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批准后,侦查期限可以延长1个月。延长后总共期限为3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让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