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30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比如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回避制度有利于
证据有下列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交警应回避的情形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员需要回避: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刑事案件不是必须要坐牢,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要坐牢: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以下法定情况下进行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等。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
这些情况下交警应回避: 1、交警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回避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排除在案件审理者的范围之外,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30条规定了刑事案件回避的事由。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
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指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通过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审判权,而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判处
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指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通过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判处刑罚惩罚的,就属于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撤回起诉的情形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中,回避相关事项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