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等等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为双方当事人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仓储物的数量。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等;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等。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合同的主体是仓储人和存货人;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以及仓储只是暂时转移货物的占有,而不是转移所有权。
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货物的名称和类型,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包装; 2、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3、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 4、货物损失标准和具体的处理方案; 5、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户和时间;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 1、平等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仓储合同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保管人和存货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 3、存在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 4、合同以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债务为内容。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后,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除因自然原因导致的以外,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
根据所储存货物的性质仓储区主要包括:普货存储区、恒温存储区、冷冻存储区、淡、海水存储区、非危槽罐存储区、危险品存储区、防辐射仓库存储区等等。
仓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