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为双方当事人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仓储物的数量。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等;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等。
仓储合同的特征是: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约定的按约定。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合同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
仓储合同的特征主要是其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且仓储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以保管人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并且仓储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保管人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营业的人,而并非其他的一般主体。除此之外,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的特征有: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2、验收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3、出具凭证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4、通知义务。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保管人需要履行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及时验收等义务,但具有收取仓储费等权利;而存货人需要履行说明仓储物的性质、支付仓储费等义务,但具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其仓储物等权利。
仓储合同的种类: 1.按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2.按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与其他仓储合同; 3.按仓储经营方式分类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与仓库
仓储合同的免责情况是当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因不可抗力造成仓储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存在两方或多方以上当事人; 2、保管人和存货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 1、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订立仓储合同须等价有偿,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原则,任何采取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