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
仓储合同条款一般包含:货物的基本信息条款、货物验收条款、进出库存条款、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条款、保管费用条款、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货物的保管期限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
仓储合同的纠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仓储合同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包括下列条款: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保管方的政党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管人具有验收义务、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危险催告义务;存货人具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的权利,保管人具有紧急处置权。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
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注意事项有: 1.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还仓储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
仓储合同人的义务主要有: 1、存货人负有说明义务、提取义务、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2、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验收义务、出具凭证的义务以及通知义务等。
一份完整的仓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