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不可以买的二手房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6、已经被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二手房不能买卖交易: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手房买卖中购买者可以退房的情形:卖房人迟延3个月交房;卖房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交房义务;卖房人有重大事项隐瞒或欺诈行为来侵犯向对方的权利;卖房人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由等。
不可以购买的二手房屋情形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等。
下列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房改房屋;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房屋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二手房可以买卖: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只取得使用权的;鉴定为危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所有权有纠纷的;法律限制交易的。
不能进行买卖的二手房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房改房屋;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屋; 6、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二手房
不能买卖二手房包括的情形有: 1、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不能买卖二手房的情形有: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转售未经共有人、承租人、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法律限制交易的房屋。
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的有: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房改房屋;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