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的第二十一章单独规定了保管合同的相关内容。因此,保管合同属于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
1、保管合同不一定是有偿合同,有偿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则不是有偿合同。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应予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2、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人们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应以无偿为原则,当事人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出具凭证。
仓储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权利义务如下: 1、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2、保管人有义务对仓库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进行维修,以确保货物不受损坏; 3、保管方负责货物的搬运、护理和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指定相关人员; 4、存货人委托保管的货物按合同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是一样的,二者在担保上的法定效力都是具有相似的,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而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
居间合同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
保管合同生效时间是保管物品交付给保管人,验收后合同成立;如果保管物品在签订合同前已经交付,保管合同将在签订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 但是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我国民法规定,保管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免费为保管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保管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将保管物的占有转移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权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占有保管物的权利,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
仓储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就成立。《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