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问题如下: 1、原告是否具有资格的问题,股东应当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且满足法定情形,即可提起解散之诉;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经书面请求后未起诉或者存在情况紧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侵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以公司名义自己对侵权人提起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而代位诉讼是债权人基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为维护自己利益而代债务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撤诉法律允许。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股东代表可以依法提交撤诉申请书,法院判决是否准予撤诉。
股东代表诉讼有时效限制。股东代表诉讼和其他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一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三年的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股东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在主客体以及被告诉讼目的等都会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原告主体方面,股东诉讼是原告作为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侵权客体方面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交纳。为防止恶意的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利,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视具体情况,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股东为公司或被告参加诉讼的费用提供担保。诉讼费可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公司的权利转由股东行使。因此,我们要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
小股东没有权力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情况下,小股东很难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小股东想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往往请求公司的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小股东想要提起诉讼,还必须满足一系列的前置要求,甚至对股份比例也有着相应的要求。
小股东有权力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前置条件是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股东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只有当二者都不行使权利时,股东才能够以公司的名义提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股东代表诉讼法律的依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相关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有相关规定的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没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4.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