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宅基地权属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
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典》
离婚后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而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农村宅基地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只要宅基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就可以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大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仅包括一方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取得的
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当初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属由夫妻登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宅基地原本是以政府名义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属由一人登记,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情况。如下: (1)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当初是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那就不
1、宅基地使用权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度产,需要区分情况。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当初是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那就不属于夫妻共
宅基地补偿款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宅基地在之前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宅基地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宅基地在之前是婚前个人财产,则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宅基地补偿款不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