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行政处罚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案件撤案的条件: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机关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或者处罚行为明显不当的等。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执行终止的条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完毕;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全部予以改正;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超越职权的; 6、滥用职权的; 7、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例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在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了,或者公安机关收到了举报等材料;以及该行为依法应受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