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1
行政诉讼诉讼时效适用中断,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针对诉讼时效的争议较为常见。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前者适用于法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条件这一情形,从程序上驳回;后者则是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从实体上驳回。 2、前者用判决书,后者用裁定书; 3、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不得就原诉诉讼
法院驳回申请,诉讼费的退费方法如下: 1、给主办法官打电话约好时间,找其签字同意退费; 2、主办法官签字后,跟主办法官询问,是否需要主管副院长签字; 3、如果不需要主管院长签字,或者主管院长已经签字,询问财务室办理退费的时间以及财务室电话;
诉讼时效剩余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死亡事件导致诉讼无法进行的,诉讼中断。从终止原因消除的时期开始,往后开始的六个月可供当事人进行诉讼。另外,民事诉讼的时效也增加到了三年。
诉讼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应当是除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以外的所有情形,如果出现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则诉讼时效中断。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有,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与起诉和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适用条件。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无需交纳诉讼费,已交纳的诉讼费会被法院退回。对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会被法院退回。
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